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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貨學液體船之貨物轉駁控制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各艙櫃之注入與排出管路靠近貫穿該艙櫃之部分應設人力操作之停止閥。但如各櫃艙貨物之排出係利用獨立之深水泵者,該艙櫃之排出管路不需設停止閥。
二、在各貨物軟管接頭處應設有停止閥。
三、所有之貨泵與類似之設備應具有遙控之關斷設施。
四、轉駁與運送附表一貨物所需之控制設備,除泵室中者外,不應位於露天甲板以下。
五、特定化學品另需增加之貨物轉駁控制規定,如附表一「O」欄所示。
圖表附件:
附表一、個別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最低規定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