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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並不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