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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第三十三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
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應配合本會之監理。
八、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