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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