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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