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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但區內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