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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