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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仲裁費用或和解、調解費用之負擔,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書。
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庭裁定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