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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