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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不利之待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前項規定時,公立幼兒園教師得依教師法,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他教保相關人員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