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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辦法所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報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核准、核定、備查或提起申復之事項,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先經其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