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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公立學校因辦學窒礙難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擬訂學校停辦計畫,載明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命公立學校停辦。
各該主管機關為前二項學校停辦時,應妥適安置學校現有學生轉學及辦理離校、處理現有教職員工移撥、介聘、離退,並指定其他公立學校負責處理停辦學校有關停辦事務,保管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