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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