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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華僑中、小學校師資之培養得由僑務委員會商請教育部在國內單獨設校或
於有關校 (院) 內設置特定之科系班級或舉辦必要之僑校師資訓練。海外
僑校師資之登記及出國師資之審核選介由僑務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