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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