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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5 條
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