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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3 條
飛機搭載乘員時,於每次起飛前,機長應確使乘員知悉下列事項:
一、禁菸之時間、地點及情況。
二、繫妥安全帶及肩帶之時間、地點及情況。
三、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四、求生裝備之位置。
五、越水飛航時之水上迫降程序、救生背心、個人浮水器具及救生艇之使用方法。
六、使用氧氣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時機。
前項規定事項,應由機長或組員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並得輔以書面說明資料提供乘員使用,其內容包括:
一、緊急出口圖示及操作方法。
二、其他緊急裝備使用說明。
前項書面說明資料應置於乘員周邊便於取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