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1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