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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公務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危勞職務自願退休時,其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退休年資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三、退休年資滿十五年而未滿五十五歲者,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