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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
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
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但作業環境外無逕流
水流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應採取之逕流廢水管理必要措施。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取必要措施者,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
制限值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