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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雇主於作業室內施炸後,為防止缺氧或有害氣體之危害,在確認該作業室內之空氣恢復至正常狀態前,應嚴禁任何人進入作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