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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保險人收到年金保險費後,應掣發保險費收據於次月七日前寄發雇主,並依勞保局之規定,將投保及收繳年金保險費之資料送交勞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