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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