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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