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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生乳由直轄市及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監督並予抽驗,每個酪農戶每月最
少抽驗一次,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並應將抽驗結果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廠農間生乳檢驗成績不符時,所生之糾紛由乳品工廠所在地農業主管機關
負責仲裁。
生乳以外乳品之衛生檢驗除依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外,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抽驗。
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建設、衛生主管機關對乳品工廠之設施及產品得
隨時抽檢,每年至少一次,結果分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