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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或諮商心理師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