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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實施公共衛生措施及緊急醫療之設施:
一、國際機場應提供接種或再接種之設施與服務,並出具相當證書。
二、國際機場宜有適當設施,以供公共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機構,管理其施
諸航空器、空勤人員、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及供應品等措施之用
。
三、國際機場宜設醫療設施 (台北國際機場為民用航空局航醫中心) ,俾
空勤人員及乘客可獲急救。
四、乘坐輪椅之傷病旅客:
(一) 出入境一律使用通往停機坪之工作門,儘量避免上下樓。
(二) 檢查手續應由營運人協調聯檢單位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