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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危險品之標籤上所使用之危險品名稱,應為正確之技術名稱,並不得以其原文之縮寫代表之。若干物質之混合物,應以其最危險成份之名稱為準。
前項正確之技術名稱,以現有文獻中所能查出之化學名稱為準。商用名稱在未得國際間共同使用前,不視為正確之技術名稱。同一危險品有若干技術名稱者,採用其中之一為特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