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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運轉人員執照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時,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