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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事業一般財務報告與分離會計報告之部門別綜合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前後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事業提報主管機關之各種報表,應由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