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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取水塔形狀及高度規定如下:
一、塔體應採用對水流阻礙最小之形狀,如採橢圓形或其他形式時,其長軸方向應與河川流向平行。
二、塔體頂蓋及行人橋樑樑底高程均應高於河川或水庫之最高洪水位或計畫最高水位。
三、塔體之大小應能開設大於計畫取水量之取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