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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園區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管制事項。
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土地所有權,並應於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以原拍定價額向其無息買受該土地。
前項完成建築使用之二年期間計算準用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