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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
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執行業務違背法醫師倫理規範或法醫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法醫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法醫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