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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司應指派人員擔任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負責辦理法令遵循業務。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有下列情事者外,應為專任:
一、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二、依當地法令明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合計滿五年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三、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依董(理)事會通過之評估辦法自行評估,或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足證其已具備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四、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得依保險業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畫,參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三十小時以上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熟知單位所需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各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手冊,報經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核可後,轉報總經理核定實施。
法令遵循手冊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四、法令遵循業務之自行評估程序。
五、法令遵循主管名冊。
保險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當地保險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