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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章規定程序及期限就既有個人帳戶、新個人帳戶、既有實體帳戶及新實體帳戶為盡職審查,辨識外國帳戶及應申報帳戶。申報金融機構得依高資產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較低資產帳戶,其依既有帳戶盡職審查程序審查既有帳戶時,得輔以新帳戶盡職審查程序。
申報金融機構依本章規定審查辨識之外國帳戶非屬應申報帳戶,該外國帳戶於以後年度成為應申報帳戶,得依本辦法施行後首次審查認定結果按第四章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