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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兌訖國庫支票核兌、保管、處理。
按國庫分庫業務處理及國庫支票管理辦法,對已兌付國庫支票,經國庫分
庫攝製微影膠片存查,即按支付處別及國庫支票號碼順序排列,編製「兌
付國庫支票清單」,連同兌付國庫支票,分送本處。
本處收到上項「兌付國庫支票清單」,及兌付國庫支票應作左列處理:
(一) 由會計室簽收,於辦妥兌付支票銷號工作簽經核閱後,送第二科繼
續處理。
(二) 第二科將兌付之國庫支票,經核對後,按日彙訂,逐張編列序號,
加封面頁註明日期、張數、編列檔號,妥填存放庫櫃保管。
(三) 處理銷毀,應依法規及制度規定之保管期限及處理規定會經駐審人
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