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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選點以避免建造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一等觀測之視線應
高出中間障礙物五公尺以上,二等三公尺以上,視線如跨越亢旱平原須按
規定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