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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女子志願服士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
定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第二條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士官服現役年限三年,其起算時間,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繼續服現役,並依第十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
者,從其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