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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現役人員異動,由人事單位通報醫務單位 (並在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會知
醫務單位) ,將原存醫務單位之體位資料,於接得異動通報 (會知) 後,
二週內轉移人員新職之醫務單位銜接管理。其轉移方法各視實際情形自定
之,其存入人事單位之體位資料,按兵籍資料轉移規定處理之。
役男入營時應由鄉鎮區市公所將所存之兵籍表 (二) (體格檢查資料) 送
所屬部隊。醫務及人事資料保管單位應負體位資料保管、登錄轉移及查催
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