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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在中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警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
違警後最初停泊之中華民國地方警察官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