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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辦理者,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建設經費計算方式、工程品質監督、驗收、產權移轉等規定,並應要求申請人提出建設經費償付計畫。
前項建設經費償付計畫,應包括建設總經費、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項目。
為確保公共建設公益性及主辦機關利益,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辦理者,應以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無須辦理用地及使用項目變更為原則,主辦機關並應於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與個案開發規模相當之開發權利金。
二、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提前終止契約之違約金計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