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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