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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