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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
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
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