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