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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8 條
發散腐蝕性物質之處所設施線路時,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按磁珠、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辦理。
二、應按非金屬管裝置法施工或採用PVC,BN,PE、交連PE、鉛包等電纜裝置法施工。
三、如按金屬管或裝甲電纜裝置法施工時,應全部埋入建築物內部或地下,但如環境不許可時,不在此限。惟金屬管及電纜表面應加塗防腐材料以免腐蝕。且按金屬管配裝時,其附屬配件與金屬管概要採用同一金屬,以免二者間發生電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