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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6 條
機長於飛航前應確認下列裝備、航行圖表及資料,已置於駕駛員席位便於取用之處:
一、配備二個一號電池或與其等效之手電筒,且作用正常。
二、駕駛艙檢查表。
三、最新之相關航行圖表。
四、導航相關之航路圖、終端區域圖、進場及穿降圖。
五、多發動機之航空器,一具發動機失效時之爬升性能資料。
飛航組員於飛航時,應使用駕駛艙檢查表,該檢查表應包括下列程序:
一、發動機啟動前。
二、起飛前。
三、巡航。
四、落地前。
五、落地後。
六、發動機關車。
七、緊急情況。
前項第七款之緊急情況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燃油、液壓、電氣及機械系統之緊急操作。
二、儀表及操控系統之緊急操作。
三、發動機失效程序。
四、飛航安全所需之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