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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5 條
函購或長期預訂集郵票品應向指定之郵政機關辦理,並以成套者為限。
函購集郵票品,每次應付手續費,長期預訂者應預存一定金額免付手續費
。手續費及預存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函購或訂購之集郵票品,由郵局以水陸路掛號寄發。其須以限時、快遞或
航空寄遞者,全部郵費應由函購人或訂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