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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2 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退休、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依
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一、由銓敘部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
)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
二、由銓敘部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判決書正本
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計算
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