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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2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
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配售之土地以耕作單元為規劃原則。
耕作單元配售之價格得加計劃設農業專用區所需興闢之農水路設施費用。
申請配售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之耕作單元總地價。